第二七章 精彩辩护(下)(1/2)
第二七章精彩辩护(下)
雷明:法庭视察竣事,现在开始法庭辩说。
首先由公诉人揭晓公诉词。
周云: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江都市人民法院在此果真开庭审理的被告人胡娟居心杀人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推行法庭监视的职责。通过适才的法庭视察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实的,下面就被告人的治罪量刑揭晓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胡娟年满18周岁,且没有神经病等症状,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切合居心杀人罪的主体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胡娟居心侵害他人身体,用菜刀猛砍被害人周长顺22刀,造成被害人周长顺就地死亡。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居心,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效果,其行为已组成居心杀人罪。
量刑方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居心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思量。
公诉意见暂时揭晓到此。
雷明: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胡娟自行辩护。
胡娟: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周长顺打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砍他的,我也不想砍死他的。详细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揭晓。
雷明:下面由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揭晓辩护词。
孙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状师法》第28条第1款第三项的划定,海县志诚状师事务所孙涵状师作为被告人胡娟的辩护人,严格凭证江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的通知要求依法加入诉讼,推行辩护职责,本辩护状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执法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胡娟举行辩护。在此之前,本辩护状师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清楚了本案案情,听取了公诉人揭晓的公诉意见,为了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协助合议庭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执法,现揭晓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予以接纳。
在揭晓辩护词之前,首先对受害人眷属体现慰问,以示辩护人的伤感同情之情。基于执法赋予的辩护人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甚至无罪辩护的法定职责,辩护状师在揭晓辩护词时,就案件的证据、事实举行剖析,以及对适用执法揭晓自己的看法时,难免会刺激到受害人眷属的情感,还望明确和体谅。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组成犯罪。理由如下:被告人胡娟的行为切合特别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划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掩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工业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举行的非法侵害,接纳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要领,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凭证上述划定,国家勉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举行的暴力犯罪接纳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划定:“对正在举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清静的暴力犯罪,接纳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凭证这一划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清静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举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非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工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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