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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精彩辩护(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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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护(中)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划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工业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举行的非法侵害,而接纳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划定:“对正在举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清静的暴力犯罪,接纳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凭证这一划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清静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举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非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工具条件。

以上的法条是孙涵找到木棍后再次会见了胡娟,耐心的解说这两条执法条文的意思及适用情况。

孙涵起劲把两个法条讲得生动透彻,胡娟突然在她的话语里听出了希望。

胡娟作为一个小学文化水平的人,执法知识太少,她只知识人是杀的,但她却不明确执法也赋予了她自我掩护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状师的责任就是要把执法条文的明确划定给她讲清楚。

并不是要让胡娟翻供,而是让她说纠正原来的错误认识。

孙涵的起劲很有效,一开庭,胡娟体现出她的机智与灵活,她彻底明确了这两条执法,她心里也十分清楚,这就是她的免死金牌。

但要想让法官认定这一点,确实有难题。孙涵要说服法官,胡娟之所以用菜刀狂砍被告人周长顺二十多刀是出于正当防卫。

周云:(整个审判历程一直面无心情,语气冷冰冰的,像个怨妇。)

被告人胡娟供述了因周长顺恒久虐打她,心怀恼恨,发生杀害周长顺,并用菜刀实施杀害行为的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有实施犯罪的念头。

雷明:被告人你是否在询问笔录里这样说过?

胡娟:说过,我真那样想过,但案发时,我是出于自卫才那样做。

雷明:辩护人有无异议?

孙涵:没有。

雷明:公诉人继续。

周云:传证人周贵。

雷明:传证人周贵。

雷明:周贵请简要说一下自己的情况。

周贵:1970年生,汉族,江都市海县人,小学文化,住海县周家村。

雷明: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听清楚了吗?

周贵: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雷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雷明:先由公诉人人发问。

周云: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周贵:我只是她的邻人。

周云:案发现场,你看到了什么?

周贵:看到被害人全身是血倒在地上,被告人坐在地上发愣。地上有一把带血的菜刀。

我就报了警。

周云:是你报得警,其时被告人有没有说什么?

周贵:没有,似乎很畏惧。

周云: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雷明: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质人周贵发问?

孙涵: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孙涵:案发时,你听到了什么?

周贵:我听到被告人在哭喊,但没听到喊的内容。

孙涵:你看到被告人拿着刀砍被害人了吗?

周贵:没有,我到时,被害人已经倒在哪,不动了。

孙涵:也就是说你没有亲眼见到被告人拿刀杀害被害人?

周贵:是的,孙涵:那你怎么认为就是被告人杀害的被害人?

周贵:屋里只有他们两个,我家到他家就前后院,我也没看到其他人。所以我认为是被害人用刀砍的。

孙涵:他们两伉俪经常打架你见过吗?

周贵:见过。(周贵很实在的回覆。)

孙涵:是被害人打被告人吗?打的厉害吗?

周贵:是,打得不清,有时被告人还要到医院包扎伤口。

显然,孙涵抓住控方证人,让控方证人给自己提供了有利的证言。

孙涵为此很满足,脸上露出笑容。

孙涵:审判长,我问完了。

雷明:带证人下去。公诉人继续。

周云:现场勘探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方位,物证痕迹,物证菜刀及特征。证明案发所用的凶器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雷明:辩护人质证,有无异议。

孙涵:没有。

雷明:公诉人继续。

周云:医学判断结论,对周长顺死原因的判断结论,证明周长顺死于刀伤。

雷明:被告人有无异议。

胡娟:没有。

雷明:辩护人有无异议。

孙涵:没有。

雷明: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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