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通论(3)(1/2)
条约
各国初定通商条约,说话皆言相互均沾利益,实在皆利已以损人也。骤观之几莫能辨。惟强与强遇,则熟审两国所获之利益足以相当尔后允准,否则不从。
若一强一弱,则利必归强,而害则归弱。甚至有不谙他国强弱之势而误以弱为强、甘受其制,而因受其害者。故洋务不行不明也,而明洋务尤必兼明商务,盖条约中谈判商务者为多。
我国昔与外国所立条约,受害甚深,事事悉为人所掣肘。同治八年,总署与英法更修条约,各节所论“洋货入内地税单”一事,只能保单内所开之货由通商口岸至单内所指之地,沿途免征税厘。若已到单内所指之地后,该货即与无单之货无异。“厘捐”一事,中国既为自主之国,其如何征收,应听自便,如他国前来干预阻碍,实不能谓之公允。“统领”一事,条约内不归统领之条,非准由洋人将华民应遵之章任意违背。至于领事官既有审鞫之权,则应委派实受官员充当此职,不应以商人代充。“均沾”一节,此国情沾彼国所得之益,则应同彼国所遵之章。“教务”一节,中国界内只有中国官可以治理中国黎民,而中国黎民入教与否,均应遵守中国纲纪。
按总署所论五端,事属寻常。乃如入口各物,凡有夺我民生计者,禁绝免税,而彼不计也。烟酒害我民者也,纵然重征其税,彼应无辞,现在否则也。我国之货到彼国则任彼国重征,我国之人到彼国则任彼抽税。较之日本与外国更修条约,诚有天渊之隔。而彼尚云:“万难照允。”往来辩说,久无成说。诚如崔星使所论:“两强相遇,其国势稍有等差,即其居心隐有区别。如果彼则不得不让利于彼,而归害于我。一时让而时时如斯,一事让而事事如斯。以后他国立约,亦以此心相待,而立约遂无平允之日。”
盖泰西各国不讳言利,所以竞竞相持者,恐利源之耗于外国而欲自保其利源也。入口免税之物皆本国所急需,故以此招徕,非有所加惠于他国也。
若酒若烟,非民生之所示以养者,则重其税,使食之者寡,则亦自保其利源也。今外国所来杂物,为行船行旅所需者,如美之麦面,岁至中国数十万包,概不征税。烟酒两项,在外国且加以极重之税,现在亦免之,则藉口于食用所必须者也。而美廷则于中国之白米、药材、衣服……凡入美国口者,其征税过于成本。
类此者甚多。不平之事令人气塞!已于《谈判》《税则》篇中论之详矣。
尝闻西人云:通商谈判之事胶扰虽多,一言以蔽之,曰:“抵制而已’。
通商之约,必曰两国均益。今益于人而损于我,则我亦以损人益我者报之。
其人如愿,则我以抵制者,增我国所收于人之税;其人如不愿,则我亦以抵制者,裁彼国所收于我之税。必使持平,方不至朘我而肥彼也。各国谈判无时不有者,我国宜加意也。
近阅崔星使所译去年西报,纪日本下议院呈递日廷奏章所陈条约四端,确中亚洲之弊,今录之,以备参考。
其略云:为请旨议改条约四端,以图振兴、收利权事。窃查一千八百四十八年至十九年大权旁落,外侮沓来,遂致有城下之盟,立此不公条约。
藩王逞雄海内,强邻欺压境中。明治初年,是以有兵戎之举。所惋惜者,前与外国所立不公之约未能更换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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