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兵政(4)(1/2)
岂可以威海之覆,因噎废食而不考究哉!(附)
英国以水师为重,另分一部曰水师,设立大员立,以司厥事。其人必深明水师诸事,乃足当其任:一曰总理,有综核一切之权,虽属文职,必由武备院身世而兼理枢密院事务。尚书二员,一管船厂,一管行船。侍郎二员,一管汇兑购置,一管收支帐目。别设监视一员,由议院转调升降,职与五大员同,皆归国家黜陟。
其下又有司官十员:曰协理官、曰管船官、曰会计官、曰机料官、曰转寄官、曰
管工官、曰管炮官、曰管票官、曰管膳官、曰医官。
此外别有数官,不归海部者,曰海国公所长、曰行船会长、曰天文学长、曰水师学长。
侍郎与会计官同司出纳,因而另分两司,专理各处船坞事宜。第一司内
管机械者一员、管各工料之加增者一员、治理木料者一员、验工及清帐者各
二员。第二司内管煤者一员、管船厂数目者三员、管购置物件、制作楼房者各一员。通国船厂之称头等者四处,称二等者四处。属地船厂十有五年、四等,头等船厂皆有专员治理。水师提督所辖系船舰兵丁,及学习船中、操演考稽各事,更有统领。巡捕之权,平时弹压,战时防守,虽不兼理船厂,亦可随时防察而入告焉。或谓中国水师大臣及司理者,各司厥职,能如是认真乎?能深明水师诸事乎?昔年中法失和之时,法人在海面搜查各国商船,何以中国不能照办?据深通西律者云:因未照公法设立战利法院耳。然而战利法院之设,亦当今要政,不行缓矣。
查战利法院,又名司海法院,日本已经仿设,颁有一定章程,名为捉拿敌人船货衙门。我中国尤宜聘精于泰西律例、万国公法者,及早商办,如不能自强、不设水师、不制铁甲,虽有名目,似难施行,徒有瞠目视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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