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户政(3)(2/2)
一、船破损而不修,煤粮少而不足,致开船后中途遇险者,不赔。
一、甲船并货可值一百万,乙船并货只值五六十万,相相互撞,如甲船沉失,则照乙船价值赔偿,不能赔足一百万;倘乙船沉失,则甲船当遵乙船之价赔偿。
一、船在海中遇风,如当危急,或斫断木桅,或抛去重货,皆任船主自主,事后船中之物则照数赔偿,所有扬弃之物则照原价赔给一半。
《火险章程》:
一、火险共分三等:一、砖石之屋;二、木屋;三、草屋。砖石之屋,其价每值一镑,险费一先令半,木屋二先令半,草屋四先令半。不照纳保费者,不赔。
一、衡宇忽遭雷劫或自行纵火者,不赔。
一、机械制造厂房皆可保险,惟造火药厂及储火药栈则不保。
一、衡宇及器用如保险二千两,被焚后固当照赔。或以后屋中再添置别物,其价溢二千两之数者,如实有确据,亦能照赔。倘以添置之物归他人承保,则由他人赔偿,原保公司不赔。
《人险章程》:
一、人险公司今改数等,或公司中已获盈余,可另行酌提若干分给交保之人,或公司中盈余利息一年盘算,公司中人可与交保之人均分,在交保者每年应出保险之费如五十元之数,若有盈余可取,则不满五十元矣。
一、人命之险虽可赔偿,推实因病不行药者始赔。其短见致死、争殴致死、轩殛致死、犯罪致死、横死致死者,不赔。
一、保险已至五年,其人或因万不得已之故而致于死,则可还其五年中之保费。
一、交保之后,或只保一年,明年不保者,则上一年保费不能给还。倘越一二年仍欲保险,则每保险银一镑,当罚加先令一枚;如保险拟订银一千镑,罚先令一万枚。但只罚一次,以后不罚。
一、保险者须年在二十岁,可保至四十岁。四十岁以外,保费颇昂,必须逐岁递加。惟多病者不保,无居处者不保,妇人也不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