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外围的外围(2/2)
再如卢光启,昭宗初到凤翔,刚刚得到大力提拔(总中书事,兼判三司,进左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就被免除了一切实权,给了个太子太保的空头衔,靠边儿站。
二是提拔亲信。
在为数不多的主动投奔凤翔的扈从官员中,也存在个别的投机倒把分子,例如韦贻范。
韦贻范非常聪明地把宝押在了阉党和关西集团身上,积极向韩全诲、李茂贞等行贿,而韩全诲和李茂贞也急于寻找文官集团的代理人,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各取所需,韦贻范被火箭提拔为宰相。
一日,昭宗跟群臣宴饮,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李茂贞与韩全诲等人悄悄溜走。昭宗忽然问韦贻范,“朕为何巡幸至此啊?”
韦贻范仓皇失措,支吾道:“臣在外,不知道。”
昭宗很生气,继续追问。
韦贻范索性装聋作哑,直接无视。
昭宗怒不可遏,“你怎敢当着朕的面瞪眼说瞎话?”酒桌上鸦雀无声,昭宗又厉声说道:“你既然已经通过不正当手段当上了宰相,就该秉公执政,如果胆敢乱来,朕一定依法办你!”
随后,昭宗回过头来,对韩偓小声(但所有人都能听到)说道:“真该狠狠揍他二十大板,这种人怎么也配当宰相呢?”
韦贻范则举起酒杯,向昭宗敬酒以缓解尴尬。
昭宗同样选择了无视,没有举杯回应。
韦贻范接下来的做法永载史册,他直接把酒杯杵到昭宗嘴上,真正的“灌酒”,“喝酒吧您呐!”
韦贻范仗恃背后的韩全诲、李茂贞,狐假虎威,欺君之甚,遗臭万年!
韦贻范是通过行贿当上的宰相,他自然要把变本加厉,把钱赚回来。在任期间,韦贻范肆无忌惮地受贿、索贿,这也是昭宗厌恶他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不凑巧,韦贻范刚当宰相四个月,他的母亲就去世了。按照惯例,韦贻范是要丁母忧的,为母亲守孝三年,这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官职。
三年,韦贻范等不起,他的“投资者”们更等不起。这些行贿者们每天都会排着长长的队伍,堵门维权,要求韦贻范返还贿赂款。鼓噪喧哗,不胜其烦。
韦贻范急于复出,于是在阉党和李茂贞那里上蹿下跳,要求重新出任宰相,以兑现“投资承诺”。
迫于阉党和李茂贞的压力,昭宗不得不让韩偓起草征召韦贻范复出拜相的诏书。
韩偓果断拒绝,“我宁可断腕,也绝不起草这份诏书!”并且上疏,指出韦贻范丁母忧不过才两个月,命他复出,实在是骇人听闻,有伤国体!
这不是韩偓的小题大做,在封建礼制之下,“丁忧居丧”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是有法可依的,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唐朝的法律就有明文规定,据《唐律疏议》:居丧期间提前换下丧服的,“徒三年”。
也不要单纯的理解为现在的“三年有期徒刑”,虽然意思比较接近,但这个“徒三年”的惩罚程度要比“三年有期徒刑”严厉的多。
隋朝以后,逐渐形成了新的“五刑体系”,分笞、杖、徒、流、死。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来施加。
而“徒刑”之下,分五等,分别是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徒三年”是“徒刑”中的顶格罚。罪过再大一点,就要用“流刑”了,即流放;再大了,死刑,不解释。
在“徒刑”服刑期间,需要在服刑地点进行劳作,比如矿场,而且对每日的劳作成果也有着明确要求。
所以说,仅仅是提前脱下丧服,就要吃顶格处罚的“徒刑”,可见古人对丁忧居丧的重视程度,绝不仅仅是舆论谴责这么简单。
另外,再看两条法律规定:如果居丧期间“忘哀作乐”,接着奏乐、接着舞的,同样是“徒三年”;哪怕是“遇乐而听”,驻足观望别人蹦迪,也要“杖八十”,“杖刑”,大竹板敲后背、臀、大腿,起步价是六十,每次加十,共五档,顶格至一百。
对于国家公务员,相关要求更是繁琐而严格。而丁母忧的韦贻范居然要重回相位,简直就是天理不容。所以韩偓拒绝起草这份诏书。
翰林院的两位监视宦官勃然大怒,对韩偓发出死亡威胁,“你想死吗?”
韩偓根本不吃这套,懒得跟着俩阉人废话,直接把衣服一脱,倒头睡觉。
两位宦官气得浑身发抖,又无可奈何。
死亡,只能对畏惧它的人产生威力,对于杀身成仁、舍身取义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