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 奸.情(1/2)
录囚时间只有一个月,所以时间很紧。当然,李恪下去录囚,主要是了解情况,把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集中起来,交由他的陪同录囚的书吏办理。然后将结果报他,他最后升堂问案,作出裁判。
唐朝的时候,录囚已经形成制度,这种录囚的改判是有法律效力的,相当于现在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具有终审裁判的效力。
这样一来,陪同李恪下去审案的人数自然就少不了。但是,被录囚的州县的书吏和官员则不能参加,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传唤询问。这一次少城县不在重点录囚的范围,加上唐临的大力推荐,萧家鼎也就名正言顺地进入了李恪的录囚书吏团中。唐临作为益州负责司法的司马,又是前任刑部尚书,所以李恪也让他陪同自己录囚。
录囚的第一站是益州下面的九陇县。
下去之前,杨王妃把萧家鼎叫了去,有事情要交代他。
杨王妃的酒量和豪气让萧家鼎非常的赞叹和敬佩,上次本来要一醉方休的,可惜后来出现了耿三奶奶畏罪自杀的事情,结果便不欢而散了,现在他要召见自己,萧家鼎原来以为是让自己去陪着喝酒,继续上次的斗酒的。没有想到去了之后,却并没有酒宴。
杨王妃是在王府的后花园的一座凉亭里召见了他,除了杨王妃的两个贴身侍女之外,别没有旁人。而且,那两个侍女都是远远站在凉亭以外,不在近前。萧家鼎便知道杨王妃肯定有什么事情要交代自己。见礼之后,也不多说,垂手而立。等着杨王妃开口。
杨王妃面前的石桌上,有一叠的状子,她轻轻拍了拍,道:“这些状子,是这一年来我自己收到的,通过各种途径送到了我这里,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多次到我王府门口喊冤的。我看着可怜就自己收下了。可是送交王爷之后,王爷看了,把其中一部分留下了,录囚的时候审查。而剩下的这些,他说没有办法。——他没有办法,那是因为他是王爷,有些事情不好办,听说你对刑律非常的精通,办事又灵活。所以,我把这些交给你,你陪同王爷录囚的时候,你看看有没有办法处理一下。但是不要勉强。行吗?”
王妃是用商量的口气跟萧家鼎说话,这让萧家鼎有些受宠若惊,赶紧躬身道:“在下一定认真审查。只要不是依法办理的,一定纠正。”
王妃笑了:“什么是法?法也只是当时当世的人的想法,这些想法就一定对吗?有些罪刑律规定要处死。那也是那些参与立法的人的想法,时过境迁,他自己都可能会改变这样的想法,又或者证明他们当时的想法是不合理的。因此,这才有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事情。所以法律应当灵活掌握,而不是死板遵循。”
一听这话,萧家鼎顿时非常的惊讶,他看了王妃一眼,想不到王妃除了酒量好诗词好之外。对于法律的本质也就深刻的理解。她说的没错,用马克斯关于法律的论断,法律就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只要符合统治者的利益,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就会通过立法把它上升为法律,强制推行实施。同时,为了更灵活地保护统治者的利益,统治者还法外施刑。因此,规定在当时的法律里的东西,未必就是真理。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唐律疏议》里规定的八议制度,皇帝和亲戚等八种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朝堂商议,报请皇帝免死。再比如官当制度,也就以官当徒和以官当流制度,官员犯罪,可以用他的官位折抵刑期,九品以上六品以下的,一个官职可以抵徒刑一年,五品以上一品以下的,一个官职可以当徒刑二年;如果是公罪,折抵刑期更多。官员犯罪应该判处流刑的,折算成四年徒刑后用官职冲抵。要是官职少不够冲抵的,还可是比照徒刑的年限用钱赎罪。
也就是说,当官的犯罪,可以用官职或者金钱来减免刑罚。这样的法律规定,要是放在现代社会,别说是要立法了,便是有人这么说出来,也会被唾沫星子淹死。
现代社会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收容制度和劳教制度,在立法之初,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应该的,可是现在却废除了,这就是立法者和立法思想发生了变化。现代法学届不是有“恶法非法”的论断吗?什么是恶法?所谓恶法,只是时代发展了,时过境迁了,有的法律已经不符合后来者的思想了,才会成为恶法,说收容制度劳教制度制订之初就是恶法的论断,本身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现在回头看《唐律疏议》的这些规定,现代人觉得很荒谬,典型的恶法,可是那个时代,没有人质疑,而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延续使用了一千多年。——就多少法律规定能延续使用一千多年?
萧家鼎用崇敬的眼光看着王妃,道:“既然法律应该灵活掌握,那又以什么为标准呢?”
“礼!”王妃慢慢道:“合乎于礼,才是王道。礼法不能兼顾者,应以礼为先。”
这是正统的法律思想,也是千百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人公认的思想。当法律跟礼不相容的时候,以礼为先。比如汉朝的时候有个案子,某甲没有儿子,拣了一个弃婴作为养子,后来养子长大后杀了人,甲就把他藏了起来。汉朝的法律藏匿罪犯是要处重刑的,可是董仲舒引用《春秋》上的父子一方犯罪,可以相互隐藏的话,没有判父亲的罪,这就是当时的法律跟礼的要求不符的时候,法官用礼来判案典型案例。这个判例也就成为了《唐律疏议》制订亲属相互隐匿制度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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