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初次谈判(1/2)
忙完了这些事情,我也关掉了手机躺到床上休息去了。
接下来的几天中我并没有收到林慧的消息,我以为这事情可能她和星耀国际也许在谈判中达成了一致,所以没有再联系我了。
这种事情我也不是第一次遇到,所以我只是把这件事情当成一个小插曲罢了。
但是在我们通话之后差不多一个星期的时候,林慧突然说想约我见一面。我没有多想就把地方定在了上一次我们见面的地方。
等我赶到的时候,林慧已经坐在里面等我了,看到我进去她大方地招呼我过去坐下。
我坐下之后,发现面前的桌上放着一份和前几天我点的一模一样的下午茶套餐。林慧微笑着对我说道:“饶律师,上次是你请的我,今天应该轮到我来请你了。”
我微微一笑,在她对面的沙发上坐了下来,说道:“你今天约我出来,应该是和你们公司的人力资源的谈话有了结果了吧。”
听到我这么说,林慧的神情看起来似乎变得沮丧起来。“饶律师,我和人力资源又聊了几次,人力资源还是一个劲地劝我主动离职。我和他们说了我人事档案的问题,他们很生气,还骂我不知道从哪里道听途说来的那种假消息。不过他们越骂我我就知道他们越心虚,我就更加确定饶律师你说的是对的。”
“我说的本来就是正确的,所以后来他们又说了什么呢?”对于这些细节我没有太多的兴趣,于是赶紧把话题拉回了正路上。
“他们还是说只能给我一点人道主义的补偿,金额可以从一千块加到一千五百块,还说这一千五百块差不多是给我半个月的工资,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林慧说道。
“这一点完全在我的意料之中,我现在看出来,你们公司人力资源的目的无非就是想以最低的代价把你们这些应届生都裁掉,所以他们才会故意说法律也只说一半。”我愤愤不平地说道。
“只说一半?这句话怎么理解?”林慧不解地问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你在这里正式上班不足半年,确实补偿你半个月的工资就够了,但是他们故意不告诉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内容。”我回答道。
“那这两条说的是什么呢?”林慧继续问道。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不给补偿和劳动者解除合同,但是这些条件都是非常难以满足的。第四十条规定了公司以第三十九条以外的理由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是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的一个月和第四十六条加起来就是常说的裁员补偿N+1的由来了。”我给林慧解释道。
“所以按照饶律师的说法,公司辞退我需要给我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林慧扳着手指算道。
“从法律上来说是这样,但是我通常的建议是为了快点把事情了结,公司给予的补偿即使比法定的补偿稍微少一点也不是不可以接受的。”我对她说出了我的建议。
“不过,很多公司都说补偿的基数是基本工资,这也是他们故意误导劳动者的一种说法。我相信他们说的一千五百块钱是你半个月的工资指的是基本工资吧。”我继续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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